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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信用卡背面写密码被盗刷7万6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6-20 08:00:00

        女子信用卡背面写密码被盗刷7万6

        近日,江苏的王女士突然收到银行76000元的催款通知。据悉,今年年初时,王女士在美发店不慎遗落卡背面写有密码的信用卡,被理发师陈某捡到并盗刷,由于怕被发现,陈某一直偷偷垫付每个月的利息,还根据王女士在理发店留下的个人信息,更改了信用卡的手机银行密码和绑定的手机号。直到最近理发店倒闭才被发现。陈某盗刷来的钱都被挥霍,目前已归还受害人近4万元。陈某现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因此,盗刷信用卡、银行卡涉嫌的什么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刑法中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因此,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我国《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因此,拾得他人信用卡并盗刷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要区别于盗窃罪,行为人拾得他人信用卡之后盗刷的行为,就是假冒他人身份骗取金融机构的财产,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若行为人盗用的是他人微信或者支付宝的余额,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其理由在于:微信、支付宝上的金额属于他人所有的数字货币,是公私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所有并占有的财产转移给自己占有的,违背了所有权人的意愿,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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