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离婚自媒体账号归属引争议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离婚纠纷涉及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账号的归属及价值分割。经查明,方某和廖某于2014年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有共同经营的自媒体账号。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自媒体账号由注册人廖某继续使用和经营,贷款归其所有,债务由其负责,廖某分期向方某支付共同财产补偿款30万元等。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法院确认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可以准予离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务的分割首先允许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无过错原则和具体情况进行分配。
本案中,自媒体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同样作为公民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账号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经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由夫妻合理分配。我国公民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享有自由处分权。因此,夫妻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