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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追债151万,妻子为对方作伪证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6-18 08:00:00

    丈夫追债151万,妻子为对方作伪证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案件,丈夫张先生向债务人董先生索要151万元债务,张先生的妻子却帮债务人做起了伪证,二人双双被罚。

    据悉,2012年,董先生分多次向张先生共计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董先生一直未按照约定还钱,于是张先生每隔一段时间就与董先生签订一份新的借款合同,将之前的本金和利息一起记入新的本金,直到2016年,共累计151万余元。

    在诉讼程序中,张先生的妻子罗女士作为第三人,出具收条证明董先生已经归还了121万元本息,但张先生称,自己在服刑期间,罗与董多次驾驶自己的车辆出去私会,二人早有私情,属于恶意串通。经法院调查,罗某和董某确实存在伪造存款回单的情况,于是对二人罚款各10万元。

    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董与罗二人虽然伪造了重要证据,但没有主动“提起民事诉讼”,所以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仍应当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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