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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故意隐瞒凶宅被撤销合同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6-17 14:00:00

        卖家故意隐瞒凶宅被撤销合同

        近日,浙江嘉兴平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涉案房屋为凶宅,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

        据悉,买家高先生与卖家吴女士看房之后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10万元定金,事后,高先生突然得知自己将要购买的房产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于是联系吴女士要求退房。吴女士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告知高先生房屋为凶宅的情况,拒不退还定金,随即高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支持了高先生的诉求,撤销合同并责令吴女士返还定金。

        我国《民法典》对于民事法律行为规定了几个基本原则,其中就包括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的撤销应当遵循法定的条件,即,如果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乘人之危、欺诈、胁迫的情形时,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是否应当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的罚则?

        我国《民法典》规定,定金罚则具体内容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如果适用定金罚则,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本案中,卖房者吴女士并没有不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且该房屋买卖合同经过诉讼途径已经被撤销,所以依照法律规定,吴女士不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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