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连偷42张彩票被抓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某彩票店丢失了42张彩票。
渝北区宝圣湖派出所接到辖区一彩票店报警称,有人在彩票店内实施盗窃,而盗窃的目标正是店里的彩票。据悉,犯罪嫌疑人邓某于5月30日至31日,先后在三家彩票店内盗窃了共计42张彩票,这些彩票是“顶呱呱”,刮开有概率会中奖。经过民警调查,这些“顶呱呱”彩票共计被嫌疑人兑换了830元,6月2日邓某再次实施盗窃彩票的行为时,被店老板控制并报警抓获。
本案中,邓某盗窃的数额究竟是1000元还是830元?
《最高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本案中,彩票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票证”,那么在认定盗窃数额时,应当按照票面价格和应得的奖金、孳息一并计算,那么邓某所盗窃的数额就是1830元。法律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那么邓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所以邓某在一年之内所有盗窃的数额都应当进行累加,而不是“哪次抓住就罚哪次”。
实际上,本案中的彩票店受损的数额应当是成本价,但在认定犯罪与刑罚的数额标准时,不应当以一般的商品、所有物的价格进行计算,否则有悖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彩票盗窃数额累加计算,是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倘若这些彩票真中了巨额奖项,那么被害人的损失便令人不可承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