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男子将好友扔出窗致十级伤残
6月7日,湖南高院公布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详情。
3月6日,贺某与文某、王某在张家界度假村客房阳台聊天时,三人开玩笑称欲将贺某从阳台丢下,贺某反击称“你有种把我丢下去试试”后坐到阳台的座椅上,文某、王某便将贺某连人带椅抬向阳台护栏佯装倾倒,不料阳台栏杆受到冲击发生断裂,王某、贺某从阳台滚落。经事后鉴定,贺某构成十级伤残,贺某遂将文某、王某及度假村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经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定,王某与文某承担主要责任,度假村承担补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王某和文某对于贺某的人身损害存在过错,从二人的主观心态来分析,本来是互相玩闹,那就不存在着故意侵权,而是过失侵权。
法律中的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中,王某和文某的过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可能会造成贺某人身损害,但因为过于自信贺某不会掉下去而实施了侵权行为。
本案中贺某掉下楼的损害事实是否能够认定为意外事件?
法律规定,意外事件,是由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其过错引发的偶然事故。所谓的“过错”,就包括故意和过失,意外事件简单来说就是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本案中,王某和文某二人存在着过失,所以本案不属于意外事件,二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和文某为何没有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了故意伤害罪,只要达到轻伤便可构成此罪,本案中贺某构成十级伤残,但王某和文某并不是“故意”伤害的贺某,所以从主观方面来判定,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而法律也没有规定“过失致人轻伤罪”,所以只有达到重伤,王某和文某才会背负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