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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和女友吵架从16 楼扔下洗碗机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6-10 11:00:00

    男子和女友吵架从16 楼扔下洗碗机

    近日,安徽合肥一市民报警称自己的车被砸,民警发现现场不仅有破碎的汽车玻璃,还有一堆砸坏的锅碗瓢盆,包括洗碗机、电饭煲、碗碟等,顺着这些物品,民警很快锁定了肇事者。经查,嫌疑人胡某酒后与女朋友发生争吵,顺手拿起厨房里的物品从16 楼往下扔。目前,胡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女友与胡某是否共同承担高空抛物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责任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是指国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致人伤害或财产造成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已满16 周岁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高空抛物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因此,胡某已经是年满16 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行为意识,明知住房楼下属于业主共同共有的共同区域,将会有业主路过或者车辆停放地等情况,在明知此种情况下,放任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危害,仍然将洗碗机等厨房用品从16 楼高空抛掷下去,最终造成他人车辆受损,符合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认定女友与胡某构成共同犯罪,应当综合考虑女友的行为是否与胡某的危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共同促成危害结果的发生。首先,女友与胡某吵架是正常的争执行为,且胡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控制能力,不会仅仅因为与女友的争吵就实施危害行为,且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女友争吵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女友对胡某高空抛物的行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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