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当庭撕毁判决书被拘5 日
近日,浙江舟山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中,法官向原告宣读判决书主要内容时,原告苗某某因对判决结果不满,当场将民事判决书撕毁,经现场法官及司法警察多次警告劝阻,苗某某仍在法庭纠缠并撕毁司法警察衣物,抢夺警械。工作人员完成拒不签收法律文书及上诉权利的告知笔录后,苗某某平躺在审判庭内2 个小时。最终,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对苗某某依法作出司法拘留5 日的决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同时,我国《刑法》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本案中,合同纠纷案的原告苗某某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加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遵守法庭秩序,而苗某某因对判决结果不服,在法庭上撕毁判决书、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抢夺警械等行为已经扰乱了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但是,苗某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未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情节”,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予以罚款、拘留。
因此,法庭秩序不容随意侵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复议、上诉、抗诉、申诉等方式获得救济,各个诉讼参加人应当用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