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展示

021-56510899

父亲不当教育致子女死亡获刑十三年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6-06 22:37:16

    父亲不当教育致子女死亡获刑十三年

        6 1 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名父亲的不当教育致其子女死亡,最终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 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持木棍持续殴打被害人王某某身体多处部位,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周某某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出于教育孩子的目的,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13 年。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即自然人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在主体方面,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 周岁未满16 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持木棍殴打被害人身体多处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损害结果,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形。

    被告人明知自己的子女系未成年人,身体组织尚未发育成熟,仍持棍连续殴打的行为将会造成被害人身体受到损害,依旧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被害人受到身体损害主观上存在故意;而被告人殴打被害人时出于教育的目的,并没有直接想杀害被害人的主观心理,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属于过失。因此,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形,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内定罪处罚。


文章推荐

公交

Top

关于我们

 

律所简介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1-56510899

EMAIL:junfan@junfan-law.cn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88号1209室

微信公众号

图片展示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仲裁,拆迁赔偿,律师一对一在线解答

Copyright @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20007582号-1   技术支持:深量建站

热线电话
021-56510899
二维码
扫码咨询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