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逗狗被咬找主人索赔百元
5 月26 日,黑龙江大庆一男子逗狗时被狗咬伤,向主人索赔一百元。据狗主人称,当时小狗在屋外,该男子将狗拎起来挑逗。小狗被带进屋后,该男子继续跟进屋内将狗拎起来挑逗,结果被狗咬伤。随后男子索赔一百元,主人气愤表示:“我家狗冤不冤?”
男子索赔一百元,狗主人到底“冤不冤”?
我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因此,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证明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过错,由其承担举证责任,若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从当时的监控视频中显示,狗主人尚未对自己饲养的宠物栓绳。而我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狗主人未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在出门遛狗时对自家狗栓绳,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被侵权人明知小狗未栓绳,仍旧多次挑逗,导致自己受到人身损害,也对侵害结果的发生也具有相应的过错。
狗主人和被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分配责任,减轻狗主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要求赔偿100 元的请求中,赔偿金额较小,狗主人和被侵权人的责任分配合理,因此狗主人“不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