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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车辆在公共场所冲撞,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6-05 11:11:04

    西南民大校门口发生汽车冲撞事故

        6 1 日,四川成都,西南民族大学航空港校区南大门外发生了一起汽车冲撞事故。

    据现场人员拍摄的视频显示,一辆黑色SUV 在大门口不顾人员密集,踩油门加速冲撞门口的防护栏,周围安保人员险些被车辆撞倒,现场冲撞的声音引起了群众的关注与恐慌,所幸司机随后又将路边停放的电动车、自行车卷入了车底,导致车辆底盘被撑起,车辆再无法行驶。车辆停止后,一名身穿绿色上衣的光头男子迅速从车窗翻了出来,迅速逃跑。公安机关随后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利用车辆在公共场所冲撞,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男子驾驶车辆冲撞公共场所的行为,对于不特定的多数人产生了紧迫的生命威胁,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男子是否还构成危险驾驶罪?

    《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有四种法定情形,即,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本案中,男子虽然驾驶车辆冲撞公共场所,但并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所以不应当按照危险驾驶罪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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