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亲打狗误S两岁女儿
近日,江西赣州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为了打狗而误杀了自家女儿。
据悉,该名父亲林某在吃饭时,见到狗抢食2岁女儿的饭菜,于是用竹制扫把驱赶,不料狗突然躲闪,导致林某不慎失手打到了女儿的下颚部位,随后女儿仰面朝天,后脑着地并发出声响。倒地之后,女儿自行从地上爬起哭泣,脸上肿胀,鼻孔出血,林某认为女儿并无大碍,于是将其抱到床上睡觉,自己则继续去找狗,不料回来时,女儿已经死亡。据诊断,被害人系颅脑损伤致中枢性衰竭死亡。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本案中,该名父亲打狗导致误伤女儿,属于刑法规定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打狗时使用的工具可能会对女儿造成伤害却没有预见。另外,林某在误伤女儿之后,并没有认识到事情的严重程度,非但不带孩子前去就医,反而还继续找狗,着实令人费解,属于“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