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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超市买零食,老板被打成脑震荡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6-04 16:58:58

        女孩超市买零食,老板被打成脑震荡

        近日,辽宁大连,一家小超市出售给了一名小女孩7元钱的零食,不料小女孩半小时后又跑了回来要求退款。小女孩对超市老板娘称,要阿姨快点退款,不然“我爸会打死我”,听闻此事,老板娘将收到的7元钱退回给了孩子。不料20分钟后,小女孩的父亲赶来,不由分说就给了老板娘一巴掌,后经诊断老板娘被打成脑震荡,花费5000多元医药费,男子也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故意对他人进行殴打的,若实际给受害人造成了轻伤或重伤或死亡的损害结果,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要是过失对他人人身作出了伤害行为,则要求造成的损害达到重伤或死亡,那么才有可能被认定构成犯罪,依照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从本案的背后,我们不难看出,小女孩的父亲具有家暴倾向。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我国《民法典》也规定了一定条件下可以剥夺监护人身份,即,如果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如此暴躁的父亲,会使女儿的童年都生长在阴影之下,连购买7元钱的零食的小事都要大发雷霆,这样的人,究竟是否能够胜任“父亲”这一伟大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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