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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四平对两次不做核酸人员拘留罚款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6-03 11:00:00

        吉林四平对两次不做核酸人员拘留罚款

        近日,吉林四平市发布通告,将于6月2日起开展核酸检测工作,对于无故不参加第一轮核酸检测的相关人员,将采取“赋黄码”、限制进出小区、限制进出公共场所等管控措施,并且由公安机关给予训诫;对于无故两次不参加核酸检测的,将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面对如此严格的管控措施,四平市的管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平市的《通告》称,对无故不参加本轮核酸检测的人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相关措施。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也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等紧急措施。

        涉疫情防控政府通告是否都具有法律强制力?

        政府通告分为周知性通告以及规制性通告,吉林四平发布的通告属于规制性通告,即,制约、限制部分公民权利,也属于行政命令性通告,该类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对外产生法律效力,所涉人员必须执行,拒不执行的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公众热议、关注最多的各地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就属于行政命令类通告。那些明确了当事双方权利、义务的通告也属于行政命令类通告。

        法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制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综上所述,吉林四平市发布的通告虽然严格,但也是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进行的,是在疫情防控紧急处置过程中发布的周知性的、命令性的通告,该通告从程序到实体内容都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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