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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凌晨连砸路边80辆车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6-03 08:00:00

        江西一男子凌晨连砸路边80辆车

        5月28日,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警方于凌晨1时陆续接到多名群众报警称自己的汽车玻璃被砸。民警到现场发现被砸汽车有80多辆,损失共计20多万元。此次事件接到报警8小时后,警方将嫌疑人樊某抓获。目前,樊某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单位或者他人所有的财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包括狭义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其次,本罪的行为内容即行为表现为毁坏财物。最后,本罪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樊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损失金额达到20多万元,已经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损坏财物高达“20多万元”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情形,适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

        因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毁坏财物的动机不影响定罪量刑,但可以作为法官定罪处罚时应当考虑的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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