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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服装店试600元新衣直接穿走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6-02 18:00:00

        女子服装店试600元新衣直接穿走

        近日,重庆一服装店店主王女士发视频称,一女子在其店内假装试衣服,最后穿着店里新衣服新鞋一去不复返。王女士表示,该女子在店里试探她三四次,每次都找借口穿着新衣服出去再回来,让她放松了警惕,整个过程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最终她穿着店内新衣离开未归。王女士称,衣服价值600多元,鞋子是刚收到的新款。

        本案中,女子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该女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预谋地在服装店实施盗窃,在主观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在客观上,女子违背王女士的意志,在王女士并未处分自己财产的情况下,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在客观行为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女子将衣服穿走,该非法财物已经完全处于女子的控制范围之内,构成犯罪既遂。

        但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才符合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目前我国对盗窃罪“数额较大”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各地规定标准不一,但本案中,女子盗窃金额共计600多元,在尚无其他犯罪情节的情况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的情形,不符合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因此,不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会对女子的盗窃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因此,从本案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宗旨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权”,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应当定罪处罚,而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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