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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食店后院卖淫,团伙被捕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6-01 10:36:04

        熟食店后院卖淫,团伙被捕

        近日,河北保定一家熟食店涉嫌卖淫,公安机关在接到相关线索之后,开展行动将该卖淫窝点捣毁。

        据悉,该熟食店本来是本分夫妻张某和李某共同经营,某日,店主张某发现来店里购买熟食的失足女们都出手十分阔绰,于是便不甘心只做本分生意,动起了“歪心思”。夫妻二人随即开始了“挂羊头卖狗肉”的勾当,熟食店的前门照旧售卖熟食,但是在后院组织卖淫。二人的行事风格极为谨慎,不仅在房前屋后安装了监控,还在“工作”过程中亲自把风,但被两名佯装嫖客的人民警察依法捉拿归案。

        卖淫行为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也依照本罪处罚。

        如果只是从事卖淫而不组织卖淫,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终,夫妻二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相关人员被处以行政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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