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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死亡,哪些主体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6-01 11:00:00

        石弓中学一学生坠楼死亡,疑似遭受校园暴力

        近日,安徽亳州石弓中学一名学生发生坠楼事件死亡,疑似遭受校园暴力。

        据坠亡学生家属表示,死者于5月27日凌晨两点在寝室楼坠亡,学校直到造成将近8年才通知家属。学生齐某坠楼之前,曾经向家里人反映过自己在学校遭受到校园暴力,不仅吃饭的时候被同学欺负,在寝室的时候更不好过,铺好的床铺被弄乱,生活用品也相继丢失,齐某的妈妈向班主任反映之后,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以及解决。

        学生在学校死亡,哪些主体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从民事角度来说,我国《民法典》侵权编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学生齐某是意外坠楼,那么要根据学校管理人员是否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包括教育义务以及管理义务)来决定承担侵权责任的大小。如果学生齐某是遭受校园暴力人为坠楼,那么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从刑事角度来说,如果齐某是遭受校园暴力坠楼的,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另外,本案中,如果齐某确系遭受校园暴力死亡,那么学校的相关负责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了不作为犯罪,即,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简要概括,就是应为、能为、不为。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涉嫌玩忽职守罪,或者是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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