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债子偿是“天经地义”还是“于法无据”?
近日,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办结了一起执行和解案件,被执行人的儿子替被执行人偿还了欠款。
据悉,郭某六年前向好友张某借款10万元,但在偿还2万多元之后,拒不偿还剩下的借款,于是张某便将郭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郭某依法偿还。但在判决生效之后,郭某并没有主动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本案进入了执行程序。2021年11月,原告张某向法院反映郭某已去世,其在镇上有一处三层的自建房(含门面),该房屋已被其子小郭继承。
小郭认为,父亲欠的钱与我无关,我不能配合执行。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亲的个人债务,一般情况下,子女不承担还款义务。但是,子女在继承了父母遗产的情况下,要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小郭偿还了剩下的债务。
父债子偿的法律依据何在?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父债”必须“子偿”,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其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父母作为独立的民事行为主体,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谓的“独立”,就是可以独自履行民事义务以及承担民事责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与相对人以外的人无关。
只有在遗产继承的法律关系中,才可能存在着“父债子偿”的规定,《民法典》继承编规定,当子女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了父母的财产后,就要履行偿还被继承人欠下债务的义务。作为继承人要继承遗产,则先要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后才能分割遗产,偿还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也就是说,在遗产继承关系中,子女可以选择继承或者是放弃遗产,如果放弃继承,那么被继承人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均与子女无关,如果继承遗产,那么就要在遗产的范围内对所有的债务先进行清偿,之后剩余的才是真正能到手的遗产,如果债务金额超过遗产,继承人也不用将多余的金额代为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