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人触碰路边电动车身亡,家属起诉车主
近日,江苏苏州一名七旬老人邹某在路边休息时误触他人电动车导致自己死亡,家人索赔车主,法院裁定车主无责。
据现场监控显示,三轮车主当天上午将三轮车按照规定停放在了机动车停车位上,拉上手刹、断开电源随后离开,两小时后,居民邹某提着两个塑料袋走在路上,看到电动三轮车之后便停车准备借三轮车的座位休息,不料在手扶把手的时候,电动三轮车突然启动,带着邹某撞到了前方的树林中。直到再过了两三小时,才有行人发现异常,最终邹某因为出血过多抢救无效离世。
我国《民法典》侵权编规定,要构成侵权责任,就要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因果关系。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不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非不法行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构成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如果行为人在事故中既不存在故意又不存在过失,就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法律规定,是由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其过错引发的偶然事故。它具有不可预见性,行为人在当时处境下不可能通过合理的注意而预见,完全是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而引起的偶然事件,发生概率极低。那么本案就是典型的意外事件。
本案中,车主陈某已经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了停车位上,并且保证电动三轮车停止行驶,并拉住了手刹,实际上尽到了侵权法律上的注意义务,而该起事故的发生原因还是在于老人邹某实施了“扶把手”的积极行为,所以可以认定车主陈某并不存在侵权法律上的过错,不承担法律上的侵权责任。最终,陈某所在的用人单位出于人道主义主动补偿了受害人家属一万元,此事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