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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会表演喷火烧伤,索赔学校16 万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5-29 22:00:00

    学生家长会表演喷火烧伤,索赔学校16

    近日,武汉市民夏先生反映,自己家的孩子小夏在去年1 月份在校期间,于家长会上表演吐火节目造成面部烧伤,向学校索赔6 万元。

    据悉,小夏在家长会表演节目吐火,彩排时因为表演失败被淘汰,但是在第二天的家长会上,小夏执意想要上台表演,家长和老师考虑到小夏的自尊心,于是同意了上台表演的请求。但小夏在现场表演时,出现了演出事故,导致面部烧伤。学校在事故发生之后先行垫付了5 万元,但家长要求学校赔偿16 万元。

    小夏家长向学校索赔,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侵权编规定了“自甘风险”的免责事由,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小夏的人身损害是自己造成的,并不是其他文体活动的参与者造成的,所以不适用“自甘风险”的法律规定。

    侵权法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学校作为法律规定的“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应当在家长会表演期间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尽到该义务,造成了学生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学校,在家长会表演期间也应当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本案中学校并未有效劝阻小夏进行危险表演,但是小夏及其监护人也具有过错,所以学校应当承担部分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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