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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售卖添加罂粟的羊汤被判刑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5-29 21:16:47

    男子售卖添加罂粟的羊汤被判刑

        5 24 日,记者从威县人民法院获悉,男子吕某某在某羊汤馆熬制羊汤时,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羊汤中放入了三颗罂粟果实。威县公安局对该厨房的羊汤进行了检测,吗啡检测试剂的检测结果为阳性。对在该锅中发现的三颗疑似罂粟果实,经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吕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承担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吕某某在羊汤中添加罂粟果实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在违反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在明知道是有毒物质且会造成的后果的前提下,还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杂有毒有害物质。

        我国《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或者销售明知道食品中掺杂着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行为人的生产销售掺杂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产生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行为人的生产销售掺杂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致人死亡或者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人以上述规定处罚。

        本案中,罂粟是广为人知的毒品制造原料,食用后对人的神经系统将产生危害,吕某某明知这一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将罂粟果实添加在熬制的羊汤中供给不特定的消费者,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吕某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食品中毒事故等危害后果,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定罪处罚。法院判处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和担任管理人员,属于法院在判处刑罚时对吕某某施行的“职业禁止”,防止其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再次实施犯罪,体现了刑罚的惩戒和预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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