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车停路边被撞肇事者是一只二哈
5月22日,山东潍坊的朱先生在路边吃烧烤,发现自己的车被停在后边的车撞了。经查明,后方车辆当时没有熄火,里面的一只哈士奇误踩油门,碰撞到朱先生的车辆。
哈士奇“驾车”造成财产损害的,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构成的条件包括,首先,致害物须为饲养的动物,饲养的动物也就是人们占有或控制的动物,处于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动物,不是饲养的动物。其次,须是动物的独立动作加害于他人。不受外力驱使或强制下而实施的自身动作,如果动物是在人们的强制或驱使下损害他人的权益,则不属于动物的独立动作,而是属于人的行为,这是行为人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最后,必须存在损害后果,而损害后果与动物加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的话,那么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此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在本案中,肇事的哈士奇属于饲养的动物,肇事车辆的车主独自将自己饲养或者代为管理的哈士奇放在未熄火的车辆中,导致哈士奇踩中油门发生事故。哈士奇的加害行为与车辆受损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由汽车的车主作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朱先生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