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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妻子孕期同时与30名女子恋爱骗取100余万元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5-24 12:00:00

        男子在妻子孕期同时与30名女子恋爱骗取100余万元

        广西南宁,莫某俊在其妻孕期同时与30多名女子恋爱,隐瞒其已婚的事实,对外谎称自己单身,开有一家公司收入丰厚,在与女方确定关系后,便以公司生意需要扩大,急需资金为由,骗得十多名女性100余万元。在无法再向女方索要钱财后,便将女方微信联系方式拉黑,开始物色下一个目标。

        本案中,莫某俊涉嫌诈骗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首先,欺骗行为。例如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其次,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欺骗行为必须使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再次,行为人或者第三者获得财产。欺骗行为使对方处分财产后,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最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我国刑法要求诈骗罪的既遂情形是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或者导致发生了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符合以上构成要件的,成立诈骗罪。

        因此,莫某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并虚构自己的经济实力,使受害方产生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以上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其行为方式已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男子在孕期与多名女子确立恋爱关系,体现了其对婚姻关系的不忠,尚未尽到作为丈夫和未来父亲的责任,女方有权提出离婚,离婚后,女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莫某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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