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举报就诊被医生诱骗保持不正当关系
近日,江苏常州一名女子在网上实名举报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神经内科副主任黄某,女子称,黄某存在通过诱骗以及药物控制的手段,与其保持不正当的关系,且黄某还存在收受医药代表回扣以及收受病人红包的行为。
事件发生后,涉事医院宣传处的工作人员出来回应,举报内容部分真实,并且涉事医生已经被给予了处分。
诱骗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是否属于诈骗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纯的骗色行为不会构成诈骗罪,诈骗罪属于刑法分则之中规定的“财产型犯罪”,只有在欺骗他人感情过程中,利用他人信任,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钱财的,才会构成诈骗罪。
另外,如果行为人冒充军警人员骗色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医生收受回扣、收受患者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