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丈夫隐瞒乙肝病史妻子起诉要赔偿被驳
近日,甘肃兰州的王某与丈夫张某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仅数月发现丈夫一直患有乙肝,遂提出离婚,并以其故意隐瞒重大病史构成欺诈为由,要求丈夫赔偿其精神损失。丈夫张某同意离婚,但不认为自己构成欺诈,也不同意给妻子精神损失赔偿,王某便于近日向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乙肝不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丈夫张某虽然婚前隐瞒病史,但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最终判决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并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求。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关系。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对“重大疾病”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是由法官针对案情综合认定。总体而言对于撤销婚姻关系重大疾病的判断,以“侵害婚姻自主权和知情权,可以推定一般情形下,对方知晓一定不会结婚的情形”为自由裁量的依据。例如:严重的精神类疾病、与性能力和生育功能有关的疾病、高风险遗传性疾病、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等。
因此,本案中,甲亢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的情形。法院判决王某和张某的婚姻关系解除,是基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复合的可能性,王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