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偷三只小狗不安自首
近日,浙江金华的一名吴姓男子在派出所门口徘徊许久之后,前来自首。
吴某称,自己前几日在别人的院子里看到了几只小奶狗,小狗并不是名贵的品种犬,而是中华田园犬,吴某见到小狗便心生喜欢,于是拿着麻袋引诱了三只小狗回家准备饲养。吴某回家之后,因为担心失主报警、自己被抓,心生不安,所以在当天下午又将小狗送了回去,并取得了失主的谅解。最后,吴某因为主动消除违法后果被免于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何种情形可以免于治安处罚?
法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如果上述条件都不符合的,法律还规定,对于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情形,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本案中,吴某盗窃的情节属于“特别轻微”,且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且还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社会治安的危害性不大,可以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