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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聊点燃杨絮,致三十多辆车烧毁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5-11 12:00:00

        男子无聊点燃杨絮,致三十多辆车烧毁

        近日,河南郑州一名男子因为打电话时无聊,用打火机将地上的杨絮点燃,但意想不到的是,杨絮的燃烧速度和传播速度极快,火势迅速蔓延到了男子不可控制的地步,而男子所在的地方是一个二手车交易市场,最终导致该市场内的三十多辆车被烧毁。

        消防救援人员接收到报警信息之后,派出7辆消防车,共计45人到达火情现场,经过40分钟才将火势扑灭。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就算按照每辆车5万元来计算,财产损失也达到了百万多元。

        本案中,男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谓“过错”,即故意或者是过失。我国法律规定,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以及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已经能够预见事情的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本案中,男子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承担全部的财产损失。

        从刑事责任来看,我国《刑法》规定了失火罪,即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认定失火罪的金额标准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男子不是放火而是以其他过失行为损坏了他人财产,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无论金额大小,只要是“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害而非故意,就不用承担损害他人财物的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依然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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