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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口秀演员表演时疑似侮辱高校女生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5-08 14:00:00

        脱口秀演员表演时疑似侮辱高校女生

        近日,网上曝光了一名西安脱口秀演员在表演期间疑似侮辱高校以及高校女生的视频。

        根据网传视频显示,一名脱口秀演员在与观众现场互动时,询问一名女生家乡是哪里,女生回答渭南市,随即该演员自以为幽默地再次询问女生“被拐卖到了哪里”。而后,该演员继续揣测该名女生的朋友圈一定有穿黑丝扭屁股的内容,称西安外国语大学是“857”院校,并对该学校的风气进行了暗讽。

        事发之后,该名演员被观众以“表演内容低俗”为由进行了举报,目前事件正在进一步处理过程中。

        根据我国《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规定,演艺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文艺表演工作所必需的文化修养、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并热爱文艺事业,恪守艺术品格,维护中华文化立场,弘扬中华美学精神,坚守文艺审美理想,严肃认真对待创作表演,努力提升艺术质量,拒绝用是非不辩、低级庸俗、粗制滥造的作品或宣传误导观众。

演艺人员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等合法权益,不得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发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歪曲历史事实、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不当言论,或者发布不实信息,煽动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也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本案中,该名脱口秀演员的言论明显是对西安外国语大学以及西安外国语大学的女性学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侮辱,这些言论以偏概全地将一个群体的形象、名誉进行了贬低,可能会使社会公众对外国语大学产生社会评价的降低,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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