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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非法同居生子破坏军婚均获刑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5-07 15:56:14

        男女非法同居生子破坏军婚均获刑

        山西太原,女子徐某是一名现役军人,与男子王某登记结婚后,便匆匆赶往部队服役,可不料在徐某服役期间,即二人结婚一个多月后,丈夫王某就和女子胡某建立不正当关系,并育有一子。经核实,女子胡某明知王某已婚,且妻子是现役军人,却仍然执意与其交往。

        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也存在特殊情况。

        本案中,女子胡某构成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两罪属于法条竞合。根据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定罪处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的;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的;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的;属于法律认定的重婚情节。我国《刑法》规定,重婚罪的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徐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子胡某明知王某已婚,仍然与王某同居并育有一子,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基于徐某是军人的特殊身份,胡某破坏徐某和王某婚姻关系的一个行为,也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军婚罪。我国军人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重要任务。因此,国家对军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特殊保护。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胡某应当以破坏军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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