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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5-06 10:55:27

        如何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

        据平安江源消息,5月4日,吉林白山,江源区城墙街道工行斜对面发生一起事故,肇事司机刘某驾驶白色小车,在行驶中突然加速,逆向行驶撞向停在道路左侧的车辆和行人,造成6人死亡、2人受伤。现2名伤者正在救治,无生命危险,肇事司机现已被警方控制。经调查,刘某所驾驶车辆及驾驶信息显示车辆和驾驶证状态均为正常。初步检验排除酒驾、毒驾,初步判断是交通意外。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吉林白山一小汽车加速逆行致6死2伤案,涉及的问题是:如何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这既需要证据的支撑,也需要符合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初步判断,本案是故意犯罪,理应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属于过失,具体该案属于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如果行为人真的持故意态度,将他人的生命弃之不顾,那实在令人发指,相信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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