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市老板砍伤暴力滋事者被宣告无罪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一例故意伤害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崔某属正当防卫,并宣告崔某无罪。
据悉,崔某本经营着一家超市,崔某的姑父经营着一家菜店。某日,崔某姑父在经营时,与一名顾客卢某发生了口角,卢某随即将崔某姑父的电子秤当场摔坏,并将蔬菜踢散一地。崔某得知后,欲找中间人杨某从中调解,当天中午前往卢某几人喝酒的饭店,但没有结果,当天下午,卢某和张某、冯某几人在聚完餐后,趁酒劲来到崔某的超市内,称要买下超市所有的商品,几人还拿超市内的商品砸向崔某。事后,双方发生了激烈冲突,卢某几人拿板砖砸崔某,而崔某见势不妙,便从厨房拿出菜刀抵抗,致使两名闹事者轻伤。
崔某构成正当防卫的依据是什么?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在何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手段、强度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于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本案中,卢某几人寻衅滋事,拿板砖砸向崔某,对崔某造成了极大的人身危险,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等,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最终,崔某被宣告无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