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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岁女子与情人预谋杀夫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5-01 10:24:33

        51岁女子与情人预谋杀夫

        近日,裁判文书公布了一起“谋杀亲夫”的案件,被告人闵某与黄某因为谋杀刘某而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悉,闵某与刘某本是合法夫妻,闵某今年51岁,于几年前结识了黄某,闵某与黄某二人快速发展成了情人关系。此后,二人为了使奸情能够得逞,达到共同生活的目的,便一同预谋杀害闵某现任丈夫刘某。在此期间,闵某和黄某多次以聚餐为由,使不设防的刘某喝酒,但喝酒时,黄某趁刘某不注意时,将含头孢的药物放在了刘某的饭中,想要致使刘某死亡,但终未得逞。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情节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而对于已经着手犯罪,但由于客观原因没有造成实害结果的,是未遂。本案中,闵某和黄某前往药店购买头孢类药物的行为便属于预备行为,即,为实施杀害刘某,准备工具(药物),制造在一起吃饭喝酒的条件。而已经达到开始直接侵犯某种犯罪客体时,可以认定为犯罪着手,本案中,当黄某向刘某的饭碗之中投放头孢类药物时,就属于犯罪着手,就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至于既遂还是未遂,那就要另行评价。

        另外,本案中,由于被害人没有死亡,所以实害结果并未发生,在黄某和闵某到案之后,也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所以二人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法律并不能一味地“严”,要综合考虑案件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史上多严刑峻法的朝代最终都不能长存,百年大业需要科学的原则加以指导,所以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的刑罚并不能算“畸轻”,我们也不能只凭主观而忽略客观进行“舆论定罪”,只有尊重法律、尊重法治,才能得到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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