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被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对沿街商铺进行疫情防控巡查中发现,孟某在漕泾镇开设蔬菜店对外经营,店内在售的胡萝卜、黄瓜、莴笋等蔬菜均未明码标价。当事人前期已经收到《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明知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同时,在对小夏食品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查见当事人对外销售的食用植物调和油、辣腐乳、红油豆瓣、香蕉等商品仅通过口头的形式向消费者告知价格,未在现场放置任何价格标签用以标明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当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说要“明码标价”才能买得放心,要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特别是疫情期间,很多消费者往往来不及看价格就购买商品,就给了一些不法商户可乘之机,再次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前咨询好价格,也不要因为不好意思让人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