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遇到食品安全纠纷,如何维权?
首先,明确赔偿主体。《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首负责任制”,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因此,当消费者在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有权向商家或者生产者索赔。若商家赔付之后,不是因为商家的过错导致的,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其次,明确赔偿数额。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对生产者和消费者规定了高额的赔偿责任,其目的包括两方面:(1)出于惩罚目的。食品安全关系公民的人身健康,与公民的生活密切相关,生产者或者消费者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质量标准的食品,规定高额赔偿金额,体现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公民食品安全必须受到严格保护,一旦侵犯将承担巨额赔偿;(2)出于预防目的。国家规定高额赔偿金额之后,对经营者和生产者形成一种威慑,使其不敢违法违规生产有毒有害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从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最后,辨别商家“无理借口”。经营者以不知情拒绝赔偿的理由,属于无效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公民在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应当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监督生产者和经营者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