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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警方通报伪造防疫车辆通行证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4-26 14:00:00

        上海警方通报伪造防疫车辆通行证

        近日,金山警方破获一起伪造防疫车辆通行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缴获假冒《上海市防疫保障(生活物资)临时通行证》11张。

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为方便公司车辆运送非保供货物,指使郭某利用图片修改软件伪造通行证,并将伪造的通行证电子模板发送给李某,李某在明知该通行证电子模板系伪造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打印使用。

        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该罪;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该罪;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众所周知,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该犯罪行为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陈某等三人伪造防疫车辆通行证的行为,破坏了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国家对疫情的有效管控秩序,导致疫情防控措施无法正常实施。

        另外,陈某三人属于共同犯罪,陈某在犯罪中教唆没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故意不明确的郭某伪造防疫车辆通行证,系本案的主犯,郭某和李某为从犯。根据三人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应当分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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