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600元卖掉业主停放五年的车
近日,河南郑州的王女士向记者反映称,自家有辆电动三轮车,原本用于接送孩子,因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就停放在地下车库,可前几日却被物业600元卖给废品站。对此,物业辩称,该车已经停放超过五年,以为是“僵尸车”。王女士认为,如果因为自家车占用了公共设施,愿意将其挪走,然而,物业卖车前并没有告知或者要求挪车。
物业卖掉业主电动三轮车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若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人的行为予以追认,则无权处分行为确定有效;若所有权人不予追认,无权处分行为对真正权利人则不发生效力。但是,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之间因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则有效,若受让人无法取得合同约定的货物,无权处分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即无权处分人作为合同相对方向受让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无权处分人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他人之物,还应当对所有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对电动三轮车不享有所有权,在未经所有权人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三轮车变卖,构成无权处分。从所知的案情来看,无权处分的相对方作为回收废品的商家,不知道也无法知道物业变卖电动三轮车的行为系无权处分,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若电动三轮车无法取回的,物业应当将变卖三轮车的货款支付给王女士并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