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视频诋毁儿子前女友被罚5千元
去年,江苏南京,小伙张某和王某通过相亲结识,之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王某主动退还礼物、红包和彩礼。张某母亲觉得窝火,在网上发布诋毁王某的视频,称其骗婚、骗钱,且公布王某个人信息。经查,王某不存在骗婚行为。最终,张某母亲公开向王某赔礼道歉,澄清事实,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民法典将人格权制度独立设为一编,强调人格权保护,这既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也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条是在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第101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条将享有名誉权的主体规定为所有民事主体,这与民法典第110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中均包含名誉权相一致。另民法典人格权编在第1章中对人格权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对自然人的人格尊严的保护已在一般性规定中有提及,故本条在修改时删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内容,不再将人格尊严作为名誉权的内容进行规定。同时,本条新增了名誉的含义,有利于实践中对侵害名誉权的认定和把握。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侮辱罪和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张某的母亲的行为已经属于侵犯王某的名誉权,因此应当赔偿王某的精神损失费,张某母亲为了满足一时报复心理,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严重影响,实在不可取。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在网络上散播谣言,广大网民们也要引起注意,不能在网络上肆意诋毁,诽谤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