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宾馆未登记未成年人信息被索赔
近日,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未成年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某宾馆被判赔偿5000元。
据悉,未成年人黄某和未成年人朱某在网上相识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在2021年6月初次见面之后,彼此对对方持有好感,相约前往附近的宾馆开房。但是,宾馆的前台在接待二人时,并没有要求二人出示身份证件,也没有询问其父母的联系方式以及二人的身份关系,黄某和朱某便在该宾馆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黄某的监护人发现了此事,便以该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使黄某遭受到了性侵害为由,将宾馆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我国民法典也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两名未成年人的年龄并未公开,法院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内容判定宾馆并没有尽到法定的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而两名未成年人如果已满14周岁,便不会因为性行为造成所谓的“人身损害”,也不会因此产生侵权关系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