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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自制酸菜被买家投诉索赔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3-12 12:00:00

        售卖自制酸菜被买家投诉索赔_上海律师事务所

        近日,贵州黔东南的林先生遇到了难题,十分委屈。林先生在自家店铺之中售卖自己老父亲自制的酸菜,九块九一份,价格实惠。但在仅仅售出了6份之后,林先生便接到了一名买家的电话,该买家称林先生的酸菜为“三无产品”,依照食品安全法需要进行处罚,如果林先生给自己转1000元钱,就能撤销投诉。林先生75岁的父亲听到此事后伤心落泪。目前,林先生还在与索赔者进行沟通,相关部门也在协调处理过程中。上海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经营者的散装销售过程未改变该食品的物理性状和化学性质,不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不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海律师事务所

        某些“职业打假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经常性地购买明知是不正规的商品,而后对经营者进行投诉或者起诉,获取赔偿的行为,是否会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不是基于自认的正当理由和良善的目的参与诉讼,明知自己缺乏合法的诉讼理由,期望通过诉讼或者诉讼中的具体行为使他人处于不利司法境地的行为。它既包括串通型与欺诈型的两种虚假诉讼,也包括诉讼权利的滥用。《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需要我们敬畏、适用、遵守,而非滥用。法律是为了规制不法行为而创设的,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应当依照既定程序运行。一些不法分子经常打着“维护正义”的名义不断地诉讼,干扰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单从这一点来说,就应当对其行为进行驳回,切勿变成了这类分子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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