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儿子被同学殴打致瘫痪7年_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近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人身侵权纠纷案件,一名学生七年前被学校同学围殴致瘫痪,法院判定9名施暴者的监护人及学校共赔偿尹嘉恒近300万元。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据悉,2014年9月19日,被害人尹嘉恒时年仅14岁,就读于双阳中学,出事时,他刚上初三。当天下午,尹嘉恒被同学诬陷称其说了同学陈某的坏话,陈某听闻之后便伙同8人在课间围殴尹嘉恒,致使尹嘉恒头部左侧撞到课桌角受伤。当天,尹嘉恒在受到殴打之后呕吐不止,但学校老师并未过问,直至放学离开。后尹嘉恒的身体状况下降,送至医院进行开颅手术,最终被确诊四肢瘫痪,成为半植物人状态,属于一级伤残,一名正常的初中生就此人生便没有了希望。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案发之后,参与围殴的7名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至缓刑三年不等,近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9名施暴者的监护人及学校共赔偿尹嘉恒近300万元。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我国民法典侵权编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刑事犯罪角度分析,对于初中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年龄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育者应使学生认识到:由于社会地位、经济和健康状况、民族、种族、出身、性倾向、社会性别身份或其他差异而对他人进行骚扰和欺凌是无礼且伤人的,欺凌是一种错误行为,是对他人人权的侵犯。因此,校园暴力整治刻不容缓,未成年人在学校的保护应当更加得到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