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因逆行被拍,用自制弹弓两次射坏同一监控探头获刑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被告人王平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将随案移交的弹弓一把,依法没收。
据悉,王平家在西宁市湟中区,2020年4月19日晚,被告人王平出门锻炼身体,经过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林秀路观景台时看见头顶监控摄像头,王平想起自己曾经在此地逆行被该摄像头拍摄过,于是产生了报复心理,用自己随身携带的自制弹弓将摄像头以及摄像头旁边的补光灯打碎。2021年8月20日,该摄像头被修复好之后,王平又抱有同样的心理,再次打碎了该摄像头。经鉴定,被毁损摄像机和摄像机专用补光灯价格为12123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即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构成犯罪的。对于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或者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或者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都应当立案追诉。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单位或者他人所有的财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包括狭义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是否占有该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被毁坏的财物必须是为他人所有的,毁坏自己所有的财物,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如果故意毁坏财物没有金额超过5000元,或者是次数不超过三次的,情节不严重的,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