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惕延长女性产假可能带来的就业歧视_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就业歧视虽然一直为法律明令禁止,但在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人们固有的观念以及公司企业的效益一直都是就业歧视的客观因素,例如,性别歧视、学历歧视、宗教歧视等,而受到歧视的劳动者往往并不是因为工作能力的因素,这加剧了劳资关系之间的不公。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在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改善产假、陪产假及育儿假规定的建议》,在提案中,蒋胜男认为,育儿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而非母亲一方的责任,我国目前规定的产假大部分都默认为母亲承担,但这显然是不够的。为了给女性分担更多的负担,建议将男性的带薪陪产假增加到30—42天,以适应女性的产褥期。男性女性之间产假育儿假的差异,可能会加剧女性遭受的就业歧视,也不利于提高男性对育儿活动的参与度。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是法律对于性别就业歧视的一种规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用“员工不胜任岗位”等原因辞退女性员工。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随着国家三胎政策的推行,夫妻双方,特别是女性生儿育女,其实是在为国家增添新的生命、新的活力,而用人单位应当遵循政策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维护女性员工的工作权益,这样才能带动生育、降低我国老龄化带来的潜在影响,将目光放长远才能使得产业事业源远流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