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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持刀抢劫 竟为入狱治疗“社恐”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2-17 08:00:00

小伙持刀抢劫 竟为入狱治疗“社恐”-上海律师事务所

监狱是个封闭的社会,人们对监狱都避而远之,毕竟谁也不想失去自由。但是小伙王新为了治疗社恐,持刀抢劫了一家便利店,这实在是令人不解。面对如此奇怪的案件司法机关不敢懈怠,经过多方交流近日上海检察机关综合案情对其作出不批捕的决定。上海律师事务所

据了解,小伙王新是有正常的工作的,但是他平时一直胡思乱想,而且很抵触和其他人交流,久而久之就厌恶了在社会中和人交流,为了逃避这一切,他谋划了一场持刀抢劫的闹剧,并希望以此将自己送到监狱中。因为他没有危害社会的主观心理,所以抢劫时没有表现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导致被打劫的便利店老板认为他在开玩笑。但是他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经过事后的鉴定,他是对于本案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但是把他关进监狱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他这个情况比较特殊,因此司法机关多方交流,承办的检察官请教了精神鉴定的专家,他的家属,并征求了被害人的意见,经过再次展开公开听证审查,承办检察官听取了侦查机关等多方意见,最终司法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上海律师事务所

对王新不起诉有何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的王新在犯罪后没有逃离现场并且主动报警投案自首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根据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行为人所适用的刑罚要与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等因素联系。王新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同时王新被抓捕归案后主动交代案情,认罪认错态度良好,并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些都是司法机关量刑时酌定考虑的情节,综合整个案件,司法机关才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王新也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不会再犯。但是从这一案件我们可以发现有些人的法律观念还不够强烈,很容易做出荒唐的事,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增强尊重法律的意识,用合法手段解决难题,做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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