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捡到银行卡取出1万元钱被判刑-上海律师事务所
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的刑罚,原因是张某捡到他人银行卡偷偷取出1万元被抓获。上海律师事务所
据悉,张某在2021年11月底在密云区某小区拾取了一张银行卡,捡到银行卡之后,发现银行卡背面写着6位数字,便前往附近的ATM机进行取款,果不其然,背面的数字就是银行卡的密码。随后,张某先后分六次取走了该银行卡中的12500元存款。随后,其犯罪行为被银行卡持有人发现报警,最终张某被绳之以法。上海律师事务所
捡到他人银行卡取钱,为何要定信用卡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而对于信用卡诈骗罪,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就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典型客观方面。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使用该银行卡的前提是“捡到”而非“盗窃”,属于冒用信用卡的情形。而盗窃罪与诈骗罪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被告人获取被害人银行卡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手段。信用卡诈骗罪和诈骗罪属特别法条和一般法条的关系。其和诈骗罪一样,最显著的特征是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使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在骗取的过程中,被害人是知情的。而盗窃罪是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财物。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并不知情,亦不是自愿交付财物。
此外,为何李某捡到的是储蓄卡,却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使用,是指按照信用卡的通常使用方法,将伪造的信用卡作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予以利用。
综上所述,李某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于法有据,罪责刑相适应,应当受到应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