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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2-08 11:49:09

醉酒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男子错与妻子闺蜜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近日,南阳的刘女士婚后将自己的闺蜜带回家中,丈夫夜班在外应酬,醉酒回来之后没有经过分辨,便与妻子的闺蜜发生了性关系,直到第二天早上,才发现睡在自己身旁的是妻子的闺蜜。妻子的闺蜜当晚并没有意识不清的情况,在丈夫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心里持默认态度。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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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来说,若要构成此罪,就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强奸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利和身体权利。本案中,男子并不具有强奸他人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侵犯妻子闺蜜的性自主权利,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妻子的闺蜜没有反抗,如果男子故意醉酒让自己的意识陷入混乱的状态,蓄意强奸妻子闺蜜,是否可以用“无犯罪主观故意”来逃避刑事责任?

从我国刑法理论来讲,故意醉酒犯罪属于“原因自由行为”。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虽然没有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但是导致能力丧失的原因是自身罪过。原因自由行为可以分为故意的和过失的: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指行为人故意让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决定利用自己的无责任能力状态,追求一个犯罪行为的发生或放任一个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于这种现象,应当直接以故意犯罪论处;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陷入无责任状态,遇见自己有可能在无责任状态下实施犯罪,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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