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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男友吵架自杀,闺蜜被判补偿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1-31 11:43:19

女子与男友吵架自杀,闺蜜被判补偿-上海律师在线咨询免费

近日,甘肃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一女子因为琐事与男友发生争执,闺蜜陪其购买农药自杀,闺蜜被判补偿原告2万元。上海律师在线咨询免费

据悉,甘肃酒泉市金塔县的程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与其闺蜜李某一起从小长大。李某于2020年认识了男友车某,二人在恋爱期间因为生活琐事争吵不断,后车某认为李某在恋爱期间经常问其要钱花,遂在分手之后不断骚扰李某,要求李某还钱。李某后来与程某二人协商购买农药恐吓车某,程某遂开车陪同李某到农药店中购买农药“百草枯”,二人分别支付8元购买了两瓶“敌草快”。上海律师在线咨询免费

购买农药之后,二人前往车某的住处讨要说法,争吵之中,程某拿起农药欲饮用,但被物业工作人员拦下,而李某趁人不备喝了半瓶农药,李某随后被送往酒泉市人民医院抢救后,因为农药中毒,器官衰竭死亡,程某症状轻微,出院后恢复。事发之后,李某的家人将程某起诉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赔偿34万余元。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规定,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过错。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程某陪同李某购买农药的行为是否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是否能够认定“如果程某不陪李某买农药,李某就不会死亡”,这样的推断逻辑是不成立的。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最后,法院认为,程某陪同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要对程某进行惩戒,遂判决程某对死者李某的近亲属进行补偿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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