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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后职业打假人陈之强涉嫌敲诈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1-26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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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陈之强出生在2003年1月,在未成年之时,陈之强就决心做一名职业打假人,与市场上出现的假冒伪劣产品作斗争。于是在2021年1月,他度过18岁生日之后,便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向法院起诉了800多宗涉嫌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上海律师在线咨询免费

就在2021年12月27日,陈之强家乡的徐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800多宗案件之后,出具《民事裁定书》,认为陈之强“以向法院起诉作为手段,利用商家恐慌心理,迫使商家妥协,多次索取商家钱财,且数量极大”。目前,陈之强被徐闻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陈之强涉嫌敲诈勒索罪。上海律师在线咨询免费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

如果陈之强确实存在基于非法目的取得商家财产,否则将向有关部门举报商家或者是起诉商家,给商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而商家又确实心虚,基于害怕而将财产处分给了陈之强,使得陈之强因此获利,那么陈之强就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职业打假本来是一件有利于民生以及市场经济的好举措,但是,如果因为“职业打假”而形成了打假人的优势地位,从而利用优势地位去非法获利,这无疑是违反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商家个人财产的损害,还是对社会利益、经济秩序的损害,应当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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