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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自制香肠遭10倍索赔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1-26 18:00:00

网售自制香肠遭10倍索赔-上海律师在线咨询免费

近日,四川岳池猪肉摊主谌光辉终于等来“网售自制香肠遭10倍索赔案”的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显示,谌光辉退还网友“小王子”1000元,驳回“小王子”的“10倍索赔”诉讼请求。上海律师在线咨询免费

据悉,网络消费者“小王子”在今年1月份联系到卖家谌光辉,要求购买价值2000元的香肠。但是在收到货物之后,“小王子”又联系到谌光辉,声称谌光辉出售的香肠属于违法,要求退款并索要十倍价款的赔偿金。谌光辉拒绝之后,“小王子”便将其起诉至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经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谌光辉出售的香肠是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并不需要在包装上标明标注标签,遂驳回了原告的10倍索赔请求。上海律师在线咨询免费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产品信息。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本案中涉案的香肠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而是散装食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谌光辉退还“小王子”货款1000元,驳回“小王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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