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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收购倒卖出土文物被判刑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1-26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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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倒卖文物案,被告人吴某、李某因犯倒卖文物罪,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上海律师在线咨询免费

据悉,2008年夏天,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罗田镇的村民周某兄弟三人在村中河边游泳时,发现河底淤泥中有一尊石头人雕像,疑似是文物,三人便合力将该雕像搬运至家门口充当“石狮子”。2016年,被告人李某到该村收购古董时,发现了该雕像,遂联系被告人吴某,将该雕像上传至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之中出售。后经福建省考古研究院鉴定,该石头雕像为“宋石雕式武士立像”,系国家三级文物。上海律师在线咨询免费

经过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李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三级文物一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二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土地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属有怎样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所以说,出土文物的归属权应当属于国家。

我国刑法,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倒卖三级文物的;交易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倒卖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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